23 甲受雇於乙,並於職務上完成「中東遊記」一書,下列關於該書著作權歸屬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雇關係中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均歸屬於雇用人乙
(B)受雇關係中完成之著作,得以契約約定著作權之歸屬,惟若甲乙無約定時,由雇用人乙取得該書著作權
(C)甲乙約定由乙為著作人時,因著作人格權具有專屬性,所以仍歸屬於創作人甲
(D)若甲為著作人時,除另有約定外,由雇用人乙取得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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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985), C(945), D(2307), E(0) #430445
統計: A(220), B(985), C(945), D(2307), E(0) #430445
詳解 (共 10 筆)
#840283
原則 著作<人格>權 受雇人------- 例外<但書約定> 雇用人
著作財產權 雇用人 受僱人
口訣:我寫書 , 幫公司賺錢
我是著作人 , 公司收錢<著作財產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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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880
整理 ( 著作權法第11、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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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職務上):
原則: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
例外:契約另為約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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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聘請:
原則:受聘者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
例外:契約另為約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之歸屬。
狀況: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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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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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雇 |
著作人 |
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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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
受僱人(公務員) |
雇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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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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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另約: 受僱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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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著作 |
著作人 |
財產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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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
受聘人 |
契約 |
出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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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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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契另約: 出資人 |
未約: 受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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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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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790
甲為受僱人,乙為僱用人。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A) 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僱用人享有。所以A選項應改為:受僱關係中完成之著作,僅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僱用人乙,著作人格權仍歸受僱人甲(著作人)享有,非著作權均歸屬於僱用人乙。
(B) 若甲乙無約定時,由受僱人甲(著作人)取得該書著作人格權,僱用人乙取得該書著作財產權。
(C)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因已約定僱用人乙為著作人,所以著作人格權仍屬於僱用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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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64
原則上,「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一方面尊重實際完成著作之員工之著作人格權,另方面讓雇用人享有經濟上之利益----著作財產權。在例外之情形,雙方可以約定,由雇用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在極少數情形下,也可以透過約定,由重要之受雇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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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292
12F沒錯誤喔,我提出的原則部分是未約定的情況下,較為簡化的歸納
| 第 12 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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