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所有的部分土地長期供公眾通行使用,鄉公所並鋪設柏油道路,設置路燈及負責道路修繕。經
過數十年鄰地的聯外道路系統已相當發達,已少有公眾使用該既成道路。甲希望能使用供公眾使 用既成道路的土地,擬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恢復既成道路上土地得自由使用收益狀態。甲應提起 下列何種行政訴訟?
(A)撤銷之訴
(B)一般給付之訴
(C)所有權返還之訴
(D)確認公法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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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464), C(112), D(955), E(0) #2799195
統計: A(187), B(464), C(112), D(955), E(0) #2799195
詳解 (共 4 筆)
#5219768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468號行政判決
本件上訴人前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被上訴人拆除系爭水道上駁坎等一切建造物並返還系爭土地,暨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及不當得利230,580元,被上訴人答辯以其為系爭土地上排水溝之管理機關,系爭土地供作區域排水用途年代久遠已逾20年,且於公眾使用之初,亦無土地所有權人阻止之相關紀錄,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已有公用地役關係,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使用之目的排除他人之使用,不同意拆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進行調解而調解不成立,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並無公用地役權存在,且所稱系爭土地是否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實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非得由民事法院以裁判認定,是系爭土地是否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即非明確,致上訴人在公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上訴人提起確認公用地役權不存在之判決除去。是以,上訴人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對被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土地之公用地役權法律關係不存在,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
資料來源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68_94&qa_id=854
由上述判決可得知,甲得依行訴第6條提起確認公用地役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確認其土地是否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如有錯誤,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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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620
土地是否有公用地役權存在,屬於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訴訟,確認公法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訴訟,確認公法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複習
行政契約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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