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行政訴訟假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凡不能以本案訴訟達成目的者,亦不得聲請假處分
(B)行政機關得依法採取行政措施達成目的者,無聲請假處分之餘地
(C)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假 處分
(D)聲請假處分,以本案訴訟業已繋屬於管轄法院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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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3), B(1676), C(854), D(3291), E(0) #1983145
統計: A(1723), B(1676), C(854), D(3291), E(0) #1983145
詳解 (共 10 筆)
#3327268
(D)聲請假處分,不以訴訟已繫屬管轄法院為必要,凡起訴前or起訴後皆可。
假處分得於何時聲請?
假處分既然是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物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於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所為之保全程序,則往往不可能等到法律關係確定時才聲請。
所以只要符合聲請假處分之要件,就得聲請假處分,並無時間之限制,起訴前或起訴後皆可提起。
惟為有效達到保全之目的,最好在第一時間內,例如,在還未對相對人主張前,即先取得假處分裁定,以便隨時聲請假處分執行。
參考如下https://www.rclaw.com.tw/post-204-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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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768
關於D
假處分的管轄法院
1. 假處分的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
2. 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所以不是以已繫屬之管轄法院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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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915
1.不能以本案訴訟達成目的者,亦不得聲請假處分,否則無異以暫時性之處分取代訴訟上之審級救濟。
2.行政機關得依法採取行政措施達成目的時,無聲請假處分之餘地。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保全強制執行,假處分其實並不具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參閱林清老師,行政法總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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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68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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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3416
我發現很大問題是我看不懂題目跟選項到底在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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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5369
行政訴訟法第 299 條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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