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甲決議不續聘,並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不允許甲開設任何課程,甲應如何進行
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開設課程?
(A)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
(B)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C)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
(D)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統計: A(15), B(782), C(887), D(2342), E(0) #2572445
詳解 (共 10 筆)
1、行政訴訟法第298條1項:係「保全命令」,此種假處分乃「確保個別之請求權」,向行政法院請求採取「存在保護措施」。也就是原告請求行政法院對於現狀的維持。例如,原告請求行政法院暫時禁止被告主管機關未啟用之掩埋場堆放垃圾;暫時禁止被告機關發布不安全食品之警示;原告請求暫時確認特定行為(如商標、專利)為法律所許可。此種假處分,乃原告請求行政法院對其既存現狀的權利加以維持的暫時權利保護。
2、行政訴訟法第298條2項:此種「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規制命令」,乃對爭執之法律關係,請求行政法院作成暫時的規制,甚至可以請求設定或擴張聲請人之法律地位。例如;原告請求對是否符合應考資格暫時准許參加考試;原告請求被告暫時為一定金錢之給付;原告請求被告機關暫時錄取唯一缺額之公務員,以免錄取他人。
基本上,假處分係原告請求行政法院對既存現狀權利之保護;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則為原告請求行政法院要求被告積極作成一定作為,以確保其法律地位的權利保護措施。
訴訟類型 暫時之權利保護種類
撤銷訴訟 →停止執行(只有兩種訴訟是這個,其他都是保全程序)
給付訴訟-課與義務訴訟-怠為處分之訴 →保全
-拒絕申請之訴(題目) →保全(詳細分類看下面)
-一般給付訴訟 →保全
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停止執行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存在不存在→保全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保全程序-假處分-防止現狀變更(消極)
-定暫時狀態(積極)
-假扣押
題目: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甲決議不續聘,並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不允許甲開設任何課程,甲應如何進行 暫時權利保護,請求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開設課程?
為拒絕申請之訴→走保全程序,種類有假處分跟假扣押→假扣押為"財產"不合題意,走假處分→假處份有防止現狀變更跟定暫時狀態,前者維持現狀仍是不續聘,不符目的→走定暫時狀態(選項D)
這種權利保護的題目,先看要提起什麼訴訟
甲不只想撤銷不續聘(不利VA),還須獲得允許(受益VA),故選拒絕申請之訴,而非撤銷訴訟
有誤還請指教
A公司之工廠因排放廢水,違反環保法規規定而被主管機關命停工,A公司於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時,得聲請下列何種暫時權利保護?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D停止執行(V)
請問為什麼是(D)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我選的是(B)向行政法院申請停止執行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