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有市價 10 萬元之盆栽,託乙照料,乙竟為自己之利益而將之以 20 萬元之價格出售並交付於善意且無
重大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乃不法管理
(B)丙善意取得盆栽之所有權
(C)甲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乙請求 10 萬元
(D)甲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 20 萬元
統計: A(666), B(290), C(1139), D(2978), E(0) #1651695
詳解 (共 10 筆)
受領人以原物為標的,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對價,是否亦屬於「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
一、學說見解
通說認為受領人依法律行為處分原物之對價,此部分非直接基於權利人之權利而發生,非屬於第181條所謂之「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故毋庸返還。
二、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暨轄區各地院65年第1次法律座談會)
問題:
不當得利受領人以原物為手段,而依法律行為之所得,例如以受領之金錢購買房屋,或以原受領之房屋高於一定市價出賣而取得高價,受領人是否負返還該所得,及本例所示房屋或高價之義務?
(一)甲說:
如本題所示,房屋或高價出售之所得,乃基於受領人與第三人之契約而來,而非直接基於權利人之權利而發生,故受領人只須償還受領時原物之一般市價,而不及於原物或高價。
https://www.eyebook.com.tw/Articles_ClassicStudy.aspx?ArticleUID=6fdd1ee9-55ce-474b-a9b4-87ba2df759bf
問過老師,他是說(D)只能依照不當得利向乙請求10萬元,至於除了該物品價值外多得的10萬元,甲無法請求,因為本來就不是甲所有的財產。至於民法181條所說的『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是指就該利益本身所產生的,如雞生蛋,但10萬利潤不是就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所以甲無法請求20萬,只能讓乙賺走剩餘的10萬元。
感覺要想得很深入,跟原本想的不一樣,果然很難啊…
【更新】
查了資料,下面這個連結的『壹之一之(二)本於利益更有所取得』的【問題提出】有更詳盡的論述:不當得利法在實務上的發展(二)-王澤鑑教授見解之提出-
D)甲可依 “無因管理民法177 ” 向乙請求20萬哦
還是不懂QQ
最近怎麼都一路鎖到底...
補充,參考自102年地特四等第22題,有誤煩請指正。
§118無權處分+第三人善意 ↓
債權行為有效 / 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無權處分物權未定,但善意第三人仍有善意取得制度
本人不得向善意第三人要求返還物 §801 §948
↓
§179向無權處分人要求價金
(物權不在了:不能§767物上返還請求要回物品,只能§179不當得利要錢)
至於更有利益是否返還,就參考上面諸位大大已經解釋非常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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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另外,本題是「不法管理」,所以本人得依177規定,主張享有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
23F
令人不舒服的比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