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為自己利益,而擅自將乙所有之市價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之 A 古董花瓶,以 150 萬元出售並交付予
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對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請求其所受之損害 150 萬元
(C)乙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所得之利益 150 萬元
(D)乙得依不法管理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受得之利益 150 萬元
統計: A(345), B(752), C(1513), D(1322), E(0) #2510261
詳解 (共 6 筆)
(A): 乙不得對丙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
1.丙為善意無過失,得主張民法§801+§948善意取得A花瓶之所有權。
2.故此時丙係A花瓶的所有權人,民法§767無從適用於丙。
(B): 乙僅得依侵權行為向甲請求100萬元:
1.乙得依民法§184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2.惟民法§216賠償範圍限於乙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市價100萬元),故乙僅得像甲請求賠償A花瓶市價。
(C): 乙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100萬元:
1.甲非A花瓶所有權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150萬元之利益核屬不當得利無疑,依民法§179負有返還之義務。
2.惟實務見解認為,§181但書之「其它情形不能返還者」包括受益人已將標的物出售或移轉所有權之情形;而此時受益人所受之利益如大於受損人所受之損害時,其返還範圍僅能以受損人所受之損害作為計算利益之範圍,以免受損人反因此獲得不當之利益,有失不當得利制度維護衡平之意旨(105台上字第32號決參照)。
3.依題所示,甲已將標的物出售變賣,按上述見解及§181但書之規定,乙僅能向甲請求100萬元之不當得利。
(D): 乙得依不法管理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受得之利益150萬元:
1.甲乃主觀上為自己而管理,客觀上將管理利益歸屬於自己,係不法管理之態樣。
2.故乙得依民法§177第2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向甲主張享有其因不法管理所得之全部利益(出售A古董花瓶所得之150萬元價金)。
不法管理(不法無因管理)
民法 第 172 條(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 第 177 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不法無因管理),準用之。
如果用BC選項請求的話,那甲還賺50萬!! 這種垃圾還可以讓他賺到那50萬? 太好賺了吧,無本生意欸
15 汽車駕駛人甲為避免撞及違規之行人乙,於緊急情況下煞車,自己因而遭受損害。甲就其所受損害,得向乙為如何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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