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程序法上有關和解契約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締結和解契約前,不必經過職權調查程序
(B)和解契約之內容應雙方互為讓步
(C)得就事實認定為和解
(D)和解具有「代替行政處分」效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62), B(174), C(235), D(220), E(0) #843484

詳解 (共 3 筆)

#1165515
A.行程法136條,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不能確定事實或法律關係,得與人民訂和解的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102
1
#1168474
事實可認定的話,即可做行政處分。事實無法認定,退而求其次,做成和解契約。
39
1
#1568240

和解契約 用以解決【法律關係】 【事實】 之爭執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