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贈與人在 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多久內,
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
長,申請延長期限以多久為限?
(A) 3 個月,6 個月
(B) 2 個月,3 個月
(C) 30 日,6 個月
(D) 30 日,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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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42), C(133), D(585), E(0) #2140159
統計: A(58), B(42), C(133), D(585), E(0) #2140159
詳解 (共 1 筆)
#4103149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4 條 (贈與稅之申報)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第26 條 (延長申報期間)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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