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得補正之要件?
(A) 違反程序或方式之規定
(B) 實體違法
(C) 非無效之行政處分
(D) 補正受一定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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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4324), C(169), D(149), E(0) #326184
統計: A(200), B(4324), C(169), D(149), E(0) #326184
詳解 (共 9 筆)
#775183
白話轉換中ing..
題目是指不可以補正的狀況
A 可以補正
B實體違法 根本就無法補救
C非無效 就是有效 有效當然可補正
D可以補正(以口頭代替書面做不服之表示 30日補送書面)
題目是指不可以補正的狀況
A 可以補正
B實體違法 根本就無法補救
C非無效 就是有效 有效當然可補正
D可以補正(以口頭代替書面做不服之表示 30日補送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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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009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4月30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5月22日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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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65
我個人想法:
補正...簡單來說..是針對"程序違法"...給予事後的(補件修正)補正
A.違反程序或方式..當然為補正的定義
B.是程序補正......4F問說實體違法...可能是無效或撤銷...要看行政處法的瑕疵是哪種?有沒有給證書?是行程法111條以外的瑕疵?
C.只要不要無效(自始不生效力)...都還有可以補正的機會
D.補正有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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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383
違法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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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747
還是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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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684
那實體違法是屬於得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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