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對於怠金、罰鍰與罰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怠金有稱之為強制金或行政執行罰、罰鍰為行政秩序罰、罰金為行政刑罰或刑事罰
(B) 怠金科處後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得連續處以怠金;同一事件,不得連續處罰鍰或罰金
(C) 怠金、罰鍰與罰金逾期不繳納,均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
(D) 怠金之處罰係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之強制,以促其履行;而罰鍰或罰金則是對於過去或現在違反法律上義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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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466), C(1812), D(105), E(0) #326191

詳解 (共 10 筆)

#322879

罰鍰先由各行政機關處理,逾期不履行的,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怠金由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罰金由各地方檢察署(地檢署)執行.

 

所以C的話就是:

怠金罰鍰由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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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856

「罰金」是依「刑事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辦理。

第 470 條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 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 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罰金、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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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641

以下是我個人解讀,可能說法有誤,歡迎指教。

(C)怠金、罰鍰、罰金 逾期 不繳納, 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執行 之→(x)
     怠金、罰鍰            逾期 不繳納,    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執行 之
                           罰金 逾期 不繳納,    由地檢署                   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執行 之
怠金:逾期不繳納怠金→移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執行
→行政執行法# 4
→行政執行法#34
罰鍰:經行政機關催繳通知,仍逾期不繳納 罰鍰→移送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執行
→行政執行法# 4
→行政執行法#11
罰金:先 由法院 宣判 罰金。逾期不繳納 罰金→由地檢署 執行
→刑法#42
→強制執行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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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410
回應13F lioliou
可以參照
釋字60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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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142

嗯~ 這一科是「行政法」,原則上請依行政法相關法( Ex. 行政罰法 )去作答...

行政罰法§24: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一行為不二罰)    (B)同一事件…略

地方制度法§26:
自治條例 → 可以訂定罰鍰 or...略~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律先占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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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964
我知道,
原本只是想請問修法的法源依據,
到目前為止行政執行法「行政執行處」並未更改為「行政執行分署」

行政執行法(民國99年修正)

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後來我有查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官方網站及相關法規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民國100年發布)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民國100年發布)

第 1 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辦理各轄區內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業務, 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另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與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於民國102年(也就是今年)才廢止,
我有疑問的只是行政執行法怎麼沒有跟著一起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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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44
怠金與罰鍰現在是不是應該改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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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28

有修法嗎?@@


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 4 條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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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798
同一事件,不得連續處罰鍰.....
我違規停車,條子每一個小時就夾一張罰單給我,不知道這樣是同一行為還是不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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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830
錯的是(C)
(B)是對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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