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三條規定,內政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印尼外勞 John 來台事宜均認有管轄權時,不得依下列何者解決爭執?
(A) 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B) 內政部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商管轄
(C) 聲請大法官解釋
(D) 由行政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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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93), C(1612), D(129), E(0) #326201

詳解 (共 6 筆)

#554893
受理在先機關→各該機關協議→共同機關指定→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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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684
第 13 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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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689
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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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842
區區一個John是沒辦法請的動大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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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446
C的部分是行政訴訟法院之管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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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96
天阿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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