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何機關之首長,是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A) 稅捐稽徵處
(B) 消防局
(C) 政風處
(D) 新聞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4), B(444), C(3913), D(203), E(0) #326202
統計: A(324), B(444), C(3913), D(203), E(0) #326202
詳解 (共 7 筆)
#647993
主人政警(點,別)稅!
18
4
#957994
外,是指不行的意思!
也就是說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外,其它人你都可以動,但這些人有專屬的法規,不歸你管!
也就是說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外,其它人你都可以動,但這些人有專屬的法規,不歸你管!
12
1
#693845
只要勢能監守自盜的統統依專屬人是獨立任免
7
0
#847731
| 第 56 條 |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 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 )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 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 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 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 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 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4
-1
#847730
| 第 55 條 |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 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 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 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 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3
0
#957054
如果依56條規定,C為什麼錯?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