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因酒後駕車,遭警方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仍得對甲裁處罰鍰
(B)主管機關仍得對甲裁處吊扣駕駛執照
(C)主管機關僅得對甲裁處罰鍰,不得裁處吊扣駕駛執照
(D)主管機關不得對甲裁處罰鍰,亦不得裁處吊扣駕駛執照
統計: A(364), B(2521), C(137), D(200), E(0) #906249
詳解 (共 9 筆)
行政罰法§24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依題意知,移送地檢署偵辦=>依刑事法律處罰,除了罰鍰以外,仍得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吊扣駕駛執照)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行政罰法第26條:
當一行為同時應受刑罰與行政法時,應先進行刑事追訴程序。若違法之行為人受刑罰之自由行處罰時,即吸收行政罰之罰鍰。然而,若是其他種類行政罰,因為具備其他刑罰所欠缺的法律效果,因此得由行政機關直接裁處。
因為吊扣駕照為其他種類行政罰,不會被刑罰吸收,因此可以併罰。
行政罰法§24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行政罰法 第 26 條第 1 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