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對於準強盜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竊盜或搶奪之行為
(B)因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
(C)因湮滅罪證
(D)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無需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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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 B(183), C(1414), D(3390), E(0) #2052789
統計: A(446), B(183), C(1414), D(3390), E(0) #2052789
詳解 (共 8 筆)
#3577479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329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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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6218
釋字630 解釋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旨在以刑罰之手段,保障人民之身體自由、人身安全及財產權,免受他人非法之侵害,以實現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意旨。立法者就竊盜或搶奪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僅列舉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三種經常導致強暴、脅迫行為之具體事由,係選擇對身體自由與人身安全較為危險之情形,視為與強盜行為相同,而予以重罰。至於僅將上開情形之竊盜罪與搶奪罪擬制為強盜罪,乃因其他財產犯罪,其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間鮮有時空之緊密連接關係,故上開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者合理之自由形成範圍,難謂係就相同事物為不合理之差別對待。經該規定擬制為強盜罪之強暴、脅迫構成要件行為,乃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者而言,是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尚未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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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9648
強盜罪: 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動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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