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反前述義務或擅
自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 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房屋出租後,承租人擅自變更房屋防火設計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上開規定亦可對承租人 進行裁罰
(B)經法院拍賣取得違章建築房屋之拍定人,依法仍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狀 態責任
(C)違章建築所有權人未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發拆除通知單自行拆除,僅對後續所發「違章建築 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時,訴願機關應予不受理
(D)違章建築承租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為新臺幣6萬元罰鍰有所不服而向內政部提起訴願時, 應暫停罰鍰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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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72), C(803), D(3108), E(0) #3017071
統計: A(108), B(72), C(803), D(3108), E(0) #3017071
詳解 (共 7 筆)
#5666375
因違章建築事件(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應不受理
Q:甲名下所有某建號建物,經民眾檢舉屬違章建築,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開立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部分違建物屬既存違建、部分違建物屬新違建。嗣經本府各單位聯合稽查,審認該等涉及違建部分有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交通安全之虞,且符合本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6點之規定,本府都市發展局開立「拆除時間通知單」,通知甲於105年10月1日起執行強制拆除。甲不服「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請問訴願是否應予受理?
A:本件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通知內容載明「將於105年10月1日起前往拆除,事先請自行遷移室內一切存放物品,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性質屬於先前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之接續執行行為,並非發生另一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而為實現確定行政處分之接續執行行為,不得認為係獨立之行政處分。甲依前開通知函向本府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非法之所許,應予以不受理決定。至本件甲申請停止執行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部分,因該等通知單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就非屬行政處分申請停止執行。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全球資訊網-訴願講堂-因違章建築事件(拆除時間通知單)提起訴願 (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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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970
法規名稱: 訴願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93 條
1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2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3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1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2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3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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