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平日住在市區 10 層樓之一公寓,某日甲發現乙有婚外情,遂與乙發生嚴重爭吵。甲 表示要與乙離婚,惟乙不從,威脅要跳樓自殺,並已走到窗戶陽台,作狀要跳樓。甲遂打電話報警,當 地派出所警員丙隨即趕到現場,並好言相勸乙退回屋內以策安全。從上述情節,以警察法規觀點對警察 職權之論述,何者正確?
(A) 基於警察公共原則,警員丙無權處理私人事務
(B)基於危害防止任務分配,只有消防人員有權處理意圖自殺事件
(C)基於警察即時強制原理,警察有權得對乙女採取管束措施
(D)基於警察保護私權任務,警察有權勸阻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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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25), C(4990), D(27), E(0) #1196127

詳解 (共 2 筆)

#2761655

警察職權行使法19條

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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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8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即時強制,警察「得管束人」之情形,酒、狂、殺、暴、他)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束

 

一、瘋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C)

 

三、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III.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即時強制,警察「得使用警銬」、「其他經核定戒具」的情形,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擊警察或他人,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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