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平日住在市區 10 層樓之一公寓,某日甲發現乙有婚外情,遂與乙發生嚴重爭吵。甲
表示要與乙離婚,惟乙不從,威脅要跳樓自殺,並已走到窗戶陽台,作狀要跳樓。甲遂打電話報警,當 地派出所警員丙隨即趕到現場,並好言相勸乙退回屋內以策安全。從上述情節,以警察法規觀點對警察 職權之論述,何者正確?
(A) 基於警察公共原則,警員丙無權處理私人事務
(B)基於危害防止任務分配,只有消防人員有權處理意圖自殺事件
(C)基於警察即時強制原理,警察有權得對乙女採取管束措施
(D)基於警察保護私權任務,警察有權勸阻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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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25), C(4990), D(27), E(0) #1196127
統計: A(153), B(25), C(4990), D(27), E(0) #1196127
詳解 (共 2 筆)
#2761655
警察職權行使法19條
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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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80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即時強制,警察「得管束人」之情形,酒、狂、殺、暴、他)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C)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III.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即時強制,警察「得使用警銬」、「其他經核定戒具」的情形,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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