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收各項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人員,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B)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委託,從事研究計畫並為相關採購事務,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C)在司法院服務的工友,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D)受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的汽車修理業者,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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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803), C(222), D(2880), E(0) #2796889
統計: A(54), B(1803), C(222), D(2880), E(0) #2796889
詳解 (共 10 筆)
#5374923
B
最高法院6月24日召開103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就「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構)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畫,由學校出面簽約,受託或受補助之研究經費經撥入學校帳戶,其辦理採購事務」作成決議,認此等教授非「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或「委託公務員」,故無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決議認為:公立大學教授並非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非「身分公務員」。
D
公路法第63條第3項規定:「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授權公務員
150
3
#5804286
(D)受公路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的汽車修理業者,是委託行使公權力
委託行使公權力又稱行政委託,係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16條)。乃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私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受託公權力的私人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公權力的制度。例如,交通監理機關委託私人汽、機車修理廠辦理相關檢驗事務。
20
0
#6179549
檢驗廠的業者,不合格他也把你調到合格。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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