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藥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衛生主管機關得予:
(A)撤銷執照
(B)三年以下停業處分
(C)取消公務員資格
(D)撤銷藥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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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38), C(3), D(14), E(0) #409367
統計: A(82), B(38), C(3), D(14), E(0) #409367
詳解 (共 3 筆)
#1407462
96年時,藥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藥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衛生主管機關得予三年以下停業處分
現在藥師法第二十一條已經修訂過了,所以是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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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881
藥師法
第 21 條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
,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第 21-1 條
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藥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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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573
求解~
(B)應該是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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