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得與國民小
學共用的空間下列何者正確?
(A) 盥洗 (含廁所)
(B) 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C) 室外活動空間
(D) 室內活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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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 B(1535), C(1142), D(87), E(0) #358882
統計: A(304), B(1535), C(1142), D(87), E(0) #358882
詳解 (共 3 筆)
#796416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7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含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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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資料一下
名 稱: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第 7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均應分別獨立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室內活動室。
二、室外活動空間。
三、盥洗室(包括廁所)。
四、健康中心。
五、辦公室或教保準備室。
六、廚房。
設置於國民小學校內之幼兒園,其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空間應獨立設置,第四款至第六款之空間得與國民小學共用。
設置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內之幼兒園,其第一項必要空間,除第六款得與學校共用外,均應獨立設置。
設置於公寓大廈內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其第一項必要空間,均不得與公寓大廈居民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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