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任職於公立醫療機構之醫師,日常提供之醫療服務,亦非公權力之行使,而難認係「身分公務員」。然公立醫療機構之醫師若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法定職務權限,仍應認其係「授權公務員」
請問為何C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員 是刑法上公務員??
23.下列何者並非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A)在公立醫院單純從事醫療工作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