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何者為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A)未成年子女課餘充當家教之所得
(B)未成年子女於「麥當勞」餐廳工讀之所得
(C)未成年子女因祖父之遺贈之所得
(D)未成年子女營業之所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 B(61), C(3134), D(67), E(0) #491968

詳解 (共 3 筆)

#747689
第 1087 條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 1088 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44
0
#747682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權。未成年子女,通

常無私有財產可言,但可能因繼承、贈予或其他原因無償取得財產,

民法上稱此財產為子女之特有財產。一般此特有財產由父親管理,

若父親不能管理時,由母親管理。但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之使用、

收益權,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隨意處分。



2.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行為具代理權,此與前述之管理、使用、收益

權同義,是一體兩面之說法。父母在法令上應以子女利益為準,

代理子女對於他人為贈與、為繼承財產之拋棄、承認、或限定繼承。



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可行同意權。
11
2
#5297011

1.第 1088 條 1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2.打破性別迷思,並非由父管理。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