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何者為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A)未成年子女課餘充當家教之所得
(B)未成年子女於「麥當勞」餐廳工讀之所得
(C)未成年子女因祖父之遺贈之所得
(D)未成年子女營業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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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61), C(3134), D(67), E(0) #491968
統計: A(24), B(61), C(3134), D(67), E(0) #49196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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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82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權。未成年子女,通
常無私有財產可言,但可能因繼承、贈予或其他原因無償取得財產,
民法上稱此財產為子女之特有財產。一般此特有財產由父親管理,
若父親不能管理時,由母親管理。但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之使用、
收益權,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隨意處分。
2.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行為具代理權,此與前述之管理、使用、收益
權同義,是一體兩面之說法。父母在法令上應以子女利益為準,
代理子女對於他人為贈與、為繼承財產之拋棄、承認、或限定繼承。
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可行同意權。
常無私有財產可言,但可能因繼承、贈予或其他原因無償取得財產,
民法上稱此財產為子女之特有財產。一般此特有財產由父親管理,
若父親不能管理時,由母親管理。但父母對子女特有財產之使用、
收益權,若非為子女利益,不得隨意處分。
2.父母對子女財產上的行為具代理權,此與前述之管理、使用、收益
權同義,是一體兩面之說法。父母在法令上應以子女利益為準,
代理子女對於他人為贈與、為繼承財產之拋棄、承認、或限定繼承。
3.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可行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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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7011
1.第 1088 條 1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2.打破性別迷思,並非由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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