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信託業設立標準規定,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原 則上分別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多少百分比?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五
(C)百分之二十五
(D)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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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9), B(705), C(3310), D(272), E(0) #2086815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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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六條  信託公司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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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設立標準》第6條信託公司之股票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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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0297
第 6 條
信託公司之股票應為記名式。
信託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分別不得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但發起人及股東為金融控股公司或符合第五條資格條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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