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信託業法規定,有關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下列何者錯誤?
(A)專利權之信託
(B)租賃權之信託
(C)擔任破產管理人
(D)擔任公司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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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 B(322), C(1024), D(3473), E(0) #2086819

詳解 (共 5 筆)

#4281986

信託業法 第 16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信託業法 第 17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債權之收取。

()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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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1243
第 16 條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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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9797
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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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309
(D)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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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7881
D.擔任重整公司的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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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37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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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 16 條 信託業經營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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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84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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