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信託業法規定,有關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下列何者錯誤?
(A)專利權之信託
(B)租賃權之信託
(C)擔任破產管理人
(D)擔任公司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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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75), C(684), D(3169), E(0) #2014070
統計: A(280), B(175), C(684), D(3169), E(0) #2014070
詳解 (共 6 筆)
#3568925
D改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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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881
| 第 17 條 |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債權之收取。 (四)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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