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信託業法規定,有關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下列何者錯誤?
(A)專利權之信託
(B)租賃權之信託
(C)擔任破產管理人
(D)擔任公司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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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75), C(684), D(3169), E(0) #2014070

詳解 (共 6 筆)

#3568925

D改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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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110
第 16 條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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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2114
重整 (監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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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9500
l  第 17 條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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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051
信託業法第16、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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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881
第   17     條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債權之收取。 (四)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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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7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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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 16 條 信託業經營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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