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照我國特殊教育法的規定,特殊兒童開始接受教育的年齡為(特殊教育法102年1月23日修正):
(A)2歲
(B)4歲
(C)5歲
(D)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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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2), B(102), C(164), D(240), E(0) #88249
統計: A(1702), B(102), C(164), D(240), E(0) #88249
詳解 (共 4 筆)
#331460
第 23 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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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881
102年1月23日修正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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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0837
背起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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