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對於無法投遞之郵件,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A) 逕行處分之(無著郵件)(B) 退還寄件人(C) 逕行招領揭示之(公告招領)(D) 逕送當地派出所候領無法按址投遞--附近郵局招領--無法招領(無法投遞)--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公告招領--無著郵件寄件人聲明拋棄、無法投遞免退回----視為無著郵件
23.依郵政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對於無法投遞之郵件,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