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早期,行政院委由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為了防止役男逃避服兵役的義務,以達成保 障國家安全的目的,規定凡是役男皆必須具有免服兵役證明,或代表學校出國表演等公務才得以出境。由 於政府單位這樣的作法明顯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因此經大法官第 443 號解釋文認定,該辦法中的相關規 定應失去效力,以維護人民權利。請問:這是在落實《憲法》保障的何種人民基本權利?
(A)人身自由
(B)意見自由
(C)居住遷徙自由
(D)集會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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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5), C(1121), D(1), E(0) #936548

詳解 (共 2 筆)

#1846571
●憲法 第 8 條=>(A)人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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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5568

  一、居住自由:是指人民在居所、住所生活之自由,政府官吏或他人無故不得侵入或搜索之意。蓋居住處所,為人民日常生活之根據地,倘橫遭侵害,則人民之日常生活時感威脅,身體自由及其他自由,亦將受其影響,故在羅馬時代,卽有「住宅為最安全之避難所」的法諺。英國普通法亦承認「住宅為各人之城堡」。各國憲法鑒於舊日軍隊及官吏強占民房、擅入民宅,侵害人民居住自由之實例頗多,故有加以保護之必要,我國憲法參照各國法例於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之自由」,以資保護。

  二、遷徙自由:遷徙為人身之轉移,所謂遷徙自由,不僅是在國內人民得隨意旅行移居國內任何處所,不受限制及差別待遇之國內遷徙自由外,尚包括人民得自由遵出國外並由國外遷入國內不受任何限制之國際遷徙自由。按曩昔封建時期,地主對農奴,往往嚴如限制不使享有遷徙自由以免逃逸,但時至今日則奴隸制度已經廢止,所以遷徙自由亦隨人身自由而擴大範圍。我國憲法亦仿外國例,在第十條規定「人民有遷徙之自由」,俾資保障。(李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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