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為 A 上市公司之董事,持有 1,000 萬股,若甲擬將其中之 600 萬股設定信託由 B 銀行管
理,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係因與 B 銀行成立信託契約而移轉股份,其董事職位不受影響
(B)若甲於信託契約中保留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其董事職位不受影響
(C)若甲與 B 銀行所成立之信託契約為裁量信託,始成當然解任董事之事由
(D)甲係因成立信託而將超過二分之一之股份移轉給受託人,不論有無保留運用決定權,皆
構成當然解任董事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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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0), C(8), D(165), E(0) #3334754
統計: A(9), B(20), C(8), D(165), E(0) #3334754
詳解 (共 2 筆)
#7555875
>>>什麼是「當然解任」?
政府為了防止上市公司的董監事一選上就偷偷把股票賣光、炒短線,所以訂了一個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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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你在任期內,把你當選時持有股票的『一半以上(超過50%)』弄到別人名下,你就自動被開除(當然解任),不用開會,直接捲鋪蓋走路。」
在你的情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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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持股:1,000 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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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任門檻:超過 500 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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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信託:600 萬股 ➡️ 已經超過一半了,只要一辦,董事位子就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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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541
答案是 (D) 甲係因成立信託而將超過二分之一之股份移轉給受託人,不論有無保留運用決定權,皆構成當然解任董事之事由。
解析: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7條規定,董事在任期中轉讓其持有股份超過二分之一時,將導致當然解任。 citeturn0search1
在本案例中,甲持有A公司1,000萬股,若將其中600萬股(即超過二分之一)設定信託給B銀行,則視同股份已轉讓給受託人。 citeturn0search0
因此,無論甲是否在信託契約中保留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決定權,只要其移轉的股份超過其持有股份的二分之一,即構成當然解任董事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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