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為 A 上市公司之董事,持有 1,000 萬股,若甲擬將其中之 600 萬股設定信託由 B 銀行管 理,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係因與 B 銀行成立信託契約而移轉股份,其董事職位不受影響
(B)若甲於信託契約中保留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其董事職位不受影響
(C)若甲與 B 銀行所成立之信託契約為裁量信託,始成當然解任董事之事由
(D)甲係因成立信託而將超過二分之一之股份移轉給受託人,不論有無保留運用決定權,皆 構成當然解任董事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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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7), C(8), D(90), E(0) #3334754

詳解 (共 1 筆)

#6333541

答案是 (D) 甲係因成立信託而將超過二分之一之股份移轉給受託人,不論有無保留運用決定權,皆構成當然解任董事之事由

解析: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7條規定,董事在任期中轉讓其持有股份超過二分之一時,將導致當然解任。 citeturn0search1

在本案例中,甲持有A公司1,000萬股,若將其中600萬股(即超過二分之一)設定信託給B銀行,則視同股份已轉讓給受託人。 citeturn0search0

因此,無論甲是否在信託契約中保留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決定權,只要其移轉的股份超過其持有股份的二分之一,即構成當然解任董事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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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33904
未解鎖
法規名稱:公司法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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