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甲騎乘機車見乙女行走於路上,突然自乙女後側徒手取走其肩上之皮包,乙瞬間受外在拉扯力道過大,跌倒在地,導致受有頭部外傷性併顧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院急救,仍不治死亡。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成立強盗致人於死罪
(B)甲成立搶奪致人於死罪
(C)甲成立強盗罪與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D)甲成立搶奪罪與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A)甲成立強盗致人於死罪
(B)甲成立搶奪致人於死罪
(C)甲成立強盗罪與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D)甲成立搶奪罪與過失致死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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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971), C(23), D(236), E(0) #2678001
統計: A(116), B(971), C(23), D(236), E(0) #2678001
詳解 (共 6 筆)
#6053161
刑法325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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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8000
甲搶己女的皮包,但是造成乙女死亡,應該是一行為造成己女的財產法益跟乙女的生命法益受到侵害嗎?
搶奪致死有包括被搶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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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026
啃!馬的,手指頭太粗。
因而致人於死,加重結果犯
前行為是故意(卽隧未遂均可以)
後行為是過失(需已經發生結果了)
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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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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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第 325 條): 行為人是趁人不備,「公然」且「強力」取物。雖然奪取過程會產生拉扯力道,但行為人的目的在於「物」,而非直接對人施加「足以使其不能抗拒」的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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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罪(第 328 條): 行為人必須先施加強暴、脅迫等手段,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後才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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