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父親甲失業走投路,取得5歲兒子乙、歲女兒之同意,先讓乙、丙服下安眠藥,再燒炭自殺。後來甲雖獲救,但乙、丙已死亡。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因與乙、丙相約自殺,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但得免除其刑
(B)甲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不得免除其刑
(C)甲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阻卻違法,其行為不罰
(D)甲不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應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A)甲因與乙、丙相約自殺,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但得免除其刑
(B)甲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不得免除其刑
(C)甲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阻卻違法,其行為不罰
(D)甲不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應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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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71), C(5), D(1142), E(0) #2678003
統計: A(88), B(171), C(5), D(1142), E(0) #2678003
詳解 (共 5 筆)
#5790237
父親甲之兒女並無意思能力(且須了解生命結束之意涵),故並非本罪的主體,不得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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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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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成立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不得免除其刑(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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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D)甲不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應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O)
學說與實務上見解認為,被害人承諾不及於生命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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