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失業走投無路,取得7歲子A、4歲女B之同意,先讓A、B服下安眠藥,再燒炭自殺。後來甲雖獲救,但A、B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與A、B相約自殺,雖成立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但得免除其刑
(B)因A、B為未成年人,甲成立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不得免除其刑
(C)甲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阻卻違法,其行為不罰
(D)甲不可主張得被害人之承諾,應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4), B(288), C(17), D(814), E(0) #350900

詳解 (共 4 筆)

#800599
4歲、7歲孩童無意思能力(不完全明瞭「同意一起去死」的事實上或法律上效果,簡單說就是不知道自己這個同意是在做什麼)。被害人承諾的前提是,該被害人須精神狀況正常良好,且須完全意識到其後果並同意行為人為之。
故甲成立兩個殺人既遂,且無法阻卻違法及罪責,一行為侵害兩法益,想像競合之,從一重處斷,論271I。
49
0
#2614383
被害人並沒有承諾能力(依照心智程度判斷,...
(共 2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788139

請問大大為什麼?

4
2
#5276156
193.甲Romeo與  乙Juliet...

(共 5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