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辦理全國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與審議,係為考試院所屬何種機關的主要職掌?
(A)考選部
(B)銓敘部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文官培訓所
統計: A(385), B(2721), C(472), D(32), E(0) #131002
詳解 (共 3 筆)
銓敘部置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1人,共同處理部務。內部分設法規司、銓審司、特審司、退撫司、人事管理司等單位。此外,銓敘部還設有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等2個附屬機關(單位),均由部長兼任主任委員。
銓敘部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保險、退休、撫卹、退撫基金之管理及各政府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等事項。為配合國家發展需要及順應時勢變
遷,銓敘部已積極就各項人事政策與制度進行檢討改進,一方面訂定公務人員基準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政務人員法等重大法案(其中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已完
成立法,於民國98年6月10經總統公布),另方面繼續研修公務人員考績、保險、退休與撫卹等法制,期能建構一個前瞻、務實、完善、永續的人事制度,使公
務人員都能無後顧之憂的全心投入工作,以有效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達成政府永續成長發展的目標
一、考試院會議
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銓敘兩部部長及保訓會主任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
時,則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考試院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決定考銓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院會採合議制,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另除應出席人員外,考試院秘書長、副
秘書長、所屬部會副首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均應列席考試院會議。必要時,院長並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如考試院首席參事、秘書處處長、各業務組組長
等。
院會討論之議案得視其性質,交付小組審查會或全院審查會審查。全院審查會以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訓會主任委員組織
之,由副院長召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交由考試委員召集。小組審查會以應出席人7人至11人組織之;其召集人及審查委員,分別輪流擔任。議案交付審查時,
應指定有關列席人員參加,並由考試院相關單位及關係部會準備必要之參考資料。審查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審查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
由召集人作成審查報告,提院會討論。
針對考試院所職掌的業務,考試院院會成員一向以主動積極的態度,研究規劃考試院所掌理的業務,除依業務需要赴國外考察研究各國文官制度,以作為院會策
劃與改進考銓業務之參考外,另為強化與各界聯繫溝通,擴大考銓保訓行政之參與層面,並經常實地參訪各機關,以走動式政策行銷方式,主動與參訪對象近距離對
話,聽取心聲與寶貴建言,瞭解各級機關(構)人事業務實況及檢討改進各項考銓政策施行上的問題,以健全我國文官體制,讓合議制形成之政策能貼近民意,確實
可行,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面對全球化、資訊化及知識經濟時代的快速發展,以及政經社會環境變遷的嚴峻衝擊,各國政府莫不致力於提昇施政能力及文官素質與效能。為了展現改革動
能,恢宏考試院憲政功能,打造優質文官團隊,考試院於第11屆第39次會議、第11屆第114次會議分別通過「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與「強化文官培訓功
能規劃方案」,共訂定10項建議案,分短程、近程、中程規劃推動時程,以期建立一流政府,提升國家競爭力。
二、考試院院本部
考試院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共同協助院長處理考試院日常事務。並分設14個處、組、會、室,分別負責研擬規劃施政綱領、施政計畫、考銓政策,審
核考試院所屬部會研議的考銓政策、法令暨其他行政支援事項。例如:第一組負責有關考試政策及法令研擬審核等事項,以及國家考試及(合)格證書請領製發等事
項;第二組負責有關人事政策、機關組織法規等研擬事項,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保險、退休撫卹、福利、登記等法令的擬辦審核事項等;
第三組則負責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政策及法令之研擬審核等事項,以及公務
人員退撫基金管理、監督政策及法令之研擬審核等事項。院本部各單位均能本於法定職責,積極從事公務,強化決策的幕僚及服務功能,提升院會決策品質及行政效
能。
*有關考試院組織系統圖詳見附圖。
三、考選部
考選部置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1人,共同處理部務。內部分設考選規劃司、高普考試司、特種考試司、專技考試司、題庫管理處、資訊管理處等單位。
又為因應各種考試業務或特殊需要,設有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行政爭訟事件處理委員會、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各種專技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及法規委員會等,分
別辦理考選相關事宜。
依憲法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選部依組織法規定負責全國考選行政事宜,辦理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監督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考試。
四、銓敘部
銓敘部置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1人,共同處理部務。內部分設法規司、銓審司、特審司、退撫司、人事管理司等單位。此外,銓敘部還設有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等2個附屬機關(單位),均由部長兼任主任委員。
銓敘部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保險、退休、撫卹、退撫基金之管理及各政府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等事項。為配合國家發展需要及順應時勢變
遷,銓敘部已積極就各項人事政策與制度進行檢討改進,一方面訂定公務人員基準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政務人員法等重大法案(其中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已完
成立法,於民國98年6月10經總統公布),另方面繼續研修公務人員考績、保險、退休與撫卹等法制,期能建構一個前瞻、務實、完善、永續的人事制度,使公
務人員都能無後顧之憂的全心投入工作,以有效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達成政府永續成長發展的目標。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為因應世界潮流及社會期待,考試院於民國83年修正組織法,於85年6月1日成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以統籌辦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相關事宜。
依保訓會組織法規定,保訓會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並置委員10人至14人,其中5人至7人專任,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5人至7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任期均為3年,任滿得連任。
保訓會主要任務有二,其一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鼓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依法公正審議保障事件,兼顧程序與實質正義,提高保障事件審理品質,以維護公務
人員執法尊嚴;其二為培育優質公務人力,增進政府行政效能:建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制度,整合國家訓練資源,強化公務人力素質,以提升國家競爭優勢。此外,
為應國家文官培訓之需要,於88年7月26日成立國家文官培訓所,嗣為提高文官訓練效能,建構完整之培訓體系,修正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為國家文官學
院組織法,並於99年3月26日改制為國家文官學院。
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公務人員的退休撫卹金過去是全數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因受到公務人員待遇改善、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以及退撫人數不斷增加等因素影響,退撫經費迅速膨
脹,政府預算籌編日益困難,為謀因應,經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從民國84年7月開始,改為由
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支應,並依法於84年5月1日成立基金監理會及基金管理會,積極推動此一退撫制度。
基金監理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並對其他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有監督之權。至於委員人選是由代表政府機關的行政院、司法院與考試院各
單位秘書長及銓敘部等有關機關首長13人,以及軍公教代表9人共同組成。主任委員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另置執行秘書1人,負責推動委員會決議事項及日常會
務,會內分設業務、稽察二組。另主任委員並得依法遴聘相關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5至7人擔任顧問,亦可適時召開諮詢審查會議,以期監理功能充分發揮。
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原係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5條規定成立,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完成組織法制化,於民國82年12月
30日公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並於民國91年6月26日修正部分條文,該條例第1條規定:「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事行政局。」
同條第2項規定:「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101年2月6日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置人事長1人,副人事長2人,共同處理局務。內部分設綜合規劃處、組編人力處、培訓考用處、給與福利處等單位。另外二個所屬機關分別是: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參、結語 考試權的主要功能,在於健全人事制度,樹立廉能政府。並透過客觀公正之考選制度,消極杜絕徇私用人、分贓政治之弊,積極促進建構功績制度,俾期創造為 人民謀求最大福祉之賢能政府。考試院凜於憲法賦予之職掌,配合國家建設及機關業務需要,致力於掄拔優秀人才、健全人事法制,並配合政府推動各項革新業務, 對國家社會的進步繁榮,發揮穩定及助長的作用。現行考銓制度,為因應觀環境變遷與實際需要,歷經修訂,對於國家社會與政府相關之選才、育才、用才、留才 等,均發揮顯著的作用。
在全球競爭、知識經濟時代,民眾對政府改革及落實政策之期盼更為殷切,而公務員素質的優劣,更是國家能否朝向民主化、法制化、效率化的關鍵因素。環視 今日國際局勢,當前世界各國為因應劇烈之挑戰,莫不積極從事行政改革,進行國家發展的整體策略與政府結構功能之調整。考試院肩負國家考試以及全國人事制度 重責,為配合政府改造,強化國際競爭力,自應配合政策本宏觀、務實及前瞻原則,積極檢討現行文官法制,建構現代化之文官體制。努力在文官制度中,充實民主 化機制與公共政策取向內涵,融入全球治理理念,使公務人員更為負責,更有效率;並開發公務人員人力資源,提升文官能力與士氣;強化公務人員為民服務的熱 誠,鼓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熱心為人民解決問題。並呼籲公務人員以清廉、誠實、專業、效能、中立為目標,盡心為民服務,以建構高效能政府,提昇國家整體競 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