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保存品質紀錄之期限,應至少相當於產品有效期間,且不得少於產品放行之日起幾年?
(A)1
(B)2
(C)3
(D)4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8), B(960), C(2832), D(25), E(0) #2969337
統計: A(398), B(960), C(2832), D(25), E(0) #2969337
詳解 (共 10 筆)
#5873818
from 110-2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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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1年 |
銷毀、申訴後、樣品、所有紀錄、有效期間/末效日期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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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2年 |
批次製造、儲備數量、品質紀錄+出廠後、文件+上市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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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3年 |
書面作業程序、免標樣品+出廠後、品質紀錄+放行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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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5年 |
認定後、中止後 |
覺得蠻有用,同樣覺得有用的人可以去110-2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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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6223
補充一下B2的最佳解:
有效期間屆滿後 一年
免於標示有效期間 -> 出廠後三年
臨床試驗用藥/醫材的批次製造紀錄 -> 二年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44 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製造程序,如尚未確效或未訂定完整之製造管制標準書者,其每批產品之製造過程及原物料之使用,應訂定書面作業程序,並詳實記錄。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或於產品完成後,保存至少二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第 141 條 製造業者對於臨床試驗用醫療器材之製造程序,如尚未確效或未訂定完整之製造管制標準書者,其每批產品之製造過程及原物料之使用,應訂定書面作業程序並詳實紀錄。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後或於產品完成後保存至少二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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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272
請問各位大佬,現在醫材相關規定,是不是都要按照醫材自己的法條?
|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
第 13 條
- 製造業者應製作符合本準則規定之紀錄,並妥善保存;紀錄應保持清晰易讀、易於鑑別及檢索。
-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建立前項紀錄之管制程序;其管制內容包括鑑別、儲存、保全、檢索、保護、保存期限及處理。
- 第一項紀錄之保存期限,應不少於醫療器材有效期間,且不得少於產品自製造業者放行之日起三年。但其他法規規定較長者,從其規定。
- 製造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訂定並執行紀錄內機敏健康資訊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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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原本符合精要模式的醫療器材,也適用此準則
原本符合精要模式的醫療器材,也適用此準則
- 製造業者僅生產附表所列醫療器材品項者(就是指『第一等級未滅菌或不具測量功能』的醫材),應就其生產之每一類型或系列分別建檔,並實施紀錄管制、申訴處理及矯正與預防措施。
- 前項業者,除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六條及前條規定外,不適用第二章至前章之規定。
白話文:『第一等級未滅菌或不具測量功能』的醫材,適用本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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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8271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39 條
第 139 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鑑別、蒐集、索引、取閱、建檔、儲存、維護及處理品質紀錄。
製造業者之品質紀錄及其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品質紀錄應予保存,以證明產品符合規定要求與品質系統之有效運作。
二、品質紀錄,應包括分包商之品質紀錄。
三、品質紀錄之保存期限,應明文規定,並至少應與其醫療器材之有效期間相同,且不得少於自產品出廠後兩年。
四、品質紀錄應易於閱讀,且其貯存與保管方法應便於存取,並存放於適宜環境,防止損壞、變質、遺失。
五、如合約有約定者,品質紀錄應供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作評估之用。
為什麼是三年?
為什麼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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