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關於「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說法何者有誤?
(A)羅爾斯(Rawls)在〈正義論〉中提出
(B)用非暴力手段在合理地範圍内違法
(C)為堅持某事與避免懲罰而違法
(D)舉例:如六〇年代美國的黑人民權運動、反越戰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 B(6), C(148), D(11), E(0) #610454

詳解 (共 2 筆)

#3284482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1
#1316489

公民不服從(也稱政治不服從英語:Civil disobedience),為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

公民的「反對權」就是指「公民不服從」,雖有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卻是出於「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之關注而不得已所選擇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基於對法律忠誠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

基於公民的道德、良知所從事的「公民不服從」,這是不同於一般的「暴民反抗」及「暴動」。「公民不服從」參與者的訴求,是否符合「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是須要訴諸社會多數人的認同所進行的一種抗爭行為。


起源:

美國哲學家亨利·戴維·梭羅於1849年在短文《論公民的不服從》中敘述1846年,他為了抗議美墨戰爭奴隸制度拒絕付人頭稅,而被逮捕入獄 (因其親戚幫他付了稅款只關了一晚),他於文中提到:

難道公民必得將良心交給立法者,自己一分也不留?若此,則人有良心何為?我認為我們首先必須是人,然後再談是不是被統治者。培養對法律的尊敬,像培養對權利的尊敬一樣,是不當的。我唯一有權利要盡的義務,是任何時候都做我認為對的事。……法律從不能使人的正直增加絲毫;而由於人對法律的尊敬,即使天性善良的人也日日做了不正義的代理人。宣稱「在墨西哥的戰爭是錯的」、宣稱「強制執行奴隸制度是錯的」的那些人將是自我矛盾的,如果他們藉由繳稅而資助了政府這些行動的話。在一個像我們擁有的共和國之中,人們經常認為,對不正義之法律之最適當的回應,就是嘗試使用政治的過程來改變法律,然而在此法律改變之前,遵守此法律。但是如果這法律本身很清楚地是不正義的,且法律制定過程並不是設計來快速消滅不正義之法律的,則此法律不值得尊重——去違反這樣的法律吧。……反奴隸制度者應該完全撤回對政府的支持、並且停止繳稅,即使這表示可能招致牢獄之災。如果一千個人今年拒絕繳稅,跟同意繳稅相比,前者不算是暴力與血腥的手段,因為繳稅將可能使國家使用暴力、且使無辜者流血。事實上,這就是和平革命(peaceable revolution)。

甘地馬丁·路德·金都讀過梭羅此文章,受到梭羅影響,甘地且曾將此文翻譯為印度文。


當代特徵:

羅爾斯在《The Justification of Civil Disobedience》(1969)與《正義論》(1971)的表述,公民不服從之主要涵義為:

  1. 它是一種針對不正義法律或政策的行為:它不僅包括直接的「公民不服從」——直接違反要抗議的法律,例如,在馬丁路德·金恩發動的黑人民權運動中,黑人故意進入被惡法禁止他們進入美國某些地方以顯示法例的不公義;也包括間接的「公民不服從」,例如,現代的社運或民運通過違反交通法規來引起社會注意某種政府政策或法律的不公義。
  2. 它是要有預期以及接受被逮捕以及懲罰的
  3. 它是一種政治行為:它是向擁有政治權力者提出來的,是基於政治、社會原則而非個人的原則,它訴諸的是構成政治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
  4. 它是一種公開的行為:它不僅訴諸公開原則,也是公開地作預先通知而進行,而不是秘密的。故此,它有如公開演說,可說具有教育的意義。
  5. 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試過其它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雖然是在這範圍的邊緣上)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它著重道德的說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羅爾斯認為,公民不服從如果引起社會動盪,其責任不在「不服從」的公民,而在那些濫用權力和權威的人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