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其所獲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學校處理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
(B)賸餘款得存入家長會專戶,得做為學校應急之用
(C)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D)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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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931), C(45), D(71), E(0) #600641

詳解 (共 4 筆)

#878386
特殊教育法(103.6.18)
第 48 條
公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與學生重補修、辦理招生、甄選、實習、實施推廣教育等所獲之收入及其相關支出,應設置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不受預算法第十三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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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7945

問的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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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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