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3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行使公權力,甲對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受託處分不服時,應以何者為行政訴訟之被告機關?
(A)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B)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C)兩者併列為共同被告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上級機關為被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82), B(3565), C(25), D(72), E(0) #492619
統計: A(1082), B(3565), C(25), D(72), E(0) #492619
詳解 (共 10 筆)
#741179
第三人甲的救濟: 公權力受託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具有行政訴訟當事人之能力(J269),並可以公權力受託人為行政訴訟被告(行政訴訟法25條)
73
1
#855543
行政委託案件,依行訴25原則上得以公權力受託人為被告,但若經訴願程序,仍應適用行訴24:
訴願若遭訴願管轄機關駁回,不服提行訴以原處分機關(公權力受託人=海基會)為被告。
訴願若被訴願機關撤銷、變更,不服提行訴以訴願機關(原委託機關=陸委會)為被告。
>>>行訴25為原則,行訴24為其例外。
36
1
#1641361
可以用老大心態去記比較好記。政府可以聽你訴苦(訴願),但是要告當然你被告(個人理解方式
20
1
#2808773
行政訴訟法25條: 公權力受託人以公權力受託人為行政訴訟被告
15
0
#4351917
有看過一個很有趣的分辨訴願跟訴訟的方法
訴願=找欺負你的機關的上級或委託機關告狀
訴訟=告那個欺負你的機關
13
0
#3134497
這種題目真討厭,都會被拐到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