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從刑為褫奪公權。
下列何者不是刑事制裁中刑罰之手段? (A)追徵、追繳或抵償(B)沒入(C)罰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