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有關拘提、管收之敘述,何者正確?(A)法院對..-阿摩線上測驗
3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09)
(A)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沒有例外規定 應於5天內裁定,情況急迫時,應立即裁定 (B)義務人不服法院拘提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10日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方法」,限制住居、拘提、暫予留置、管收) I.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 查看完整內容 |
4F 凝 高三下 (2024/01/27)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有關拘提、管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對於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拘提之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沒有例外規定
(B) 義務人不服法院拘提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C) 執行管收之執行員屬狹義警察概念,故其執行符合憲法第8條規定
(D) 行政執行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提詢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第4項(命提供擔保、限制住居與拘提管收之事由及程序)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五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及時裁定。(A)
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第10項(命提供擔保、限制住居與拘提管收之事由及程序)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B)
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20條
I.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三次。
II.提尋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