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為乙在甲所有的 L 地上設定同額抵押權,並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L 地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乙。此
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效
(B)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C)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統計: A(128), B(1897), C(2647), D(825), E(0) #2331759
詳解 (共 8 筆)
海商法第9條 「船舶所有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所謂「第三人」就是你我之外的另一個人,在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人」。 本法條意指:當甲將船賣給乙時,若甲未將所有權登記給乙,雖然買賣已成事實;乙也得到船的所有權,但如有第三人丙說:船是他的時(有可能甲將船同時賣給乙丙),由於乙未得到登記所有權,因此在法律上無法主張(對抗丙) --- 船是乙的。相對的,丙若得到所有權登記,則乙像丙主張和甲的買賣關係,丙可以不理會乙。 故「對抗」有:「對付」、「主張自己有權利」的意思。 也就是當乙擁有船舶移轉登記;丙出來主張船是他的時,則乙直接就以權狀對付丙主張自己有權利。
海商法第19條 「船舶共有人,對於共有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善意」:簡單講就是不知情。 本法條意指:原船舶共有人授權船舶經理人與第三人所達成之協議後,船舶所有人將船舶經理人之權限加以限制,在第三人不知情之情況下,船舶所有人不得對抗第三人。例如:船舶所有人甲,授權船舶經理人乙出售船舶,當乙和買方丙達成協議願意購買船舶,此時甲認為乙處理的賣價不理想限制乙之權限,丙在不知情(善意)情形下主張乙履行買賣契約,甲不得對抗之。
參考資料
http://littlecopy.blogspot.com/2011/11/blog-post.html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就是 如果哪天兵來搶l地 這塊地因為債權給了乙 雖然地算乙的 而乙未登記 他不能跟兵對抗
速解:解題法感上,抵押擔保本質還是債權,債權的登記是宣示用(不登記不會怎樣),類似公證,與債權生效與否無涉。
此為流押契約,是一種省略抵押拍賣物後的登記行為,拍賣物可以不用登記直接移轉所有權,但是如果不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三人可以藉由購買此拍賣物來對抗抵押權人,使得抵押權人沒辦法真正取得該抵押物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