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 關於行政法人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人必為公法社團
(B)行政法人必為公法財團
(C)行政法人依其組織法規,可能為公法社團或公法財團
(D)行政法人不適用公法社團及公法財團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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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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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chi0628 高三下 (2020/06/16)
行政法人與公法社團、公法財團之差異 (1)行政法人為基於特別行政目的而創設的公法人型態: 行政法人的存在目的在於處裡那些屬.....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ミヤザワ 高三下 (2022/06/22)

行政法人與公法社團、公法財團之差異

(1)行政法人為基於特別行政目的而創設的公法人型態:

行政法人的存在目的在於處裡那些屬於國家行政範疇,卻不適合以國家公權力直接干涉的事務。

(2)行政法人基於特別行政目的,因此與公法財團、公法社團的法人格基礎不同

(3)行政法人的設立受到「雙重的法律保留」所限制:

參照行政法人法第3條: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於行政法人之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定之。
換句話說,行政法人除了受到本法的限制之外,依照其組織性質還需要另外有法律授權來訂定組織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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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黃星星113初等普考錄取 高一上 (2022/10/26)

陳敏老師的看法:由行政法人法之規定可知,行政法人不同於公法社團及公法財團等其他公法人,公法社團係以成員構成之人合組合,並由成員全體或由成員選出之代表機關決定法人之重要事項(例如地方自治團體有居民,居民選出議員),行政法人並無成員,有關之重要事項,由監督機關聘任之董(理)事組成董(理)事會決定之(行政法人法§5)。公法財團,係由國家或其他公法社團,以公法之財產捐助行為所設立之公法上財團法人,該由捐助人所捐助,為特定目的或受益人而使用之財產,即為法律人格所存在之主體,在行政法人,對其所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監督機關雖亦有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之行為(行政法人法§34),但行政法人之法律人格並不存在於所捐贈或提供之財產。→結論:行政法人既非公法社團亦非公法財團

※以上內容出自陳治宇老師上課筆記

13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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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於行政法人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人必為公法社團 (B)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