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1.關於社團法人的事項,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須經過總會特別決議? (A)開除社員 (B)任免監察人 (C)變更章程 (D)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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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決議:變更章程、解散
社員總會
決議: (1) 普通決議:民法第52第1項,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議。 (2) 特別決議: A. 變更章程:民法第53條第1項,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3/4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2/3以上書面之同意。
(統整)
依52條第1項,普通決議為1/2決議,特別規定即為特別決議,依53條第1項:變更章程為特別決議
第 52 條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第 53 條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此即為特別規定)
特別決議:如公司法第316條規定的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第277條的章程變更;第240及241條的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股息紅利或將公積撥充資本;第209條的許可董事之競業;第185條的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或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等,皆因關係於股東重大權益,故屬於公司法中所規範的特別決議。資料來源:股東會的決議有幾種?
21. 關於社團法人的事項,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須經過總會特別決議? (A)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