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夫、乙妻於民國75年間結婚,生子女3人為A、B、C。乙於96年間死亡。98年7月間甲因A結婚, 贈與A某大師字畫一幅,當時市價約500萬元;100年7月間,甲因B結婚,贈與B房子一棟,當時市 價約1,000萬元;甲留有財產為3,000萬元,無債務。甲生前未立遺囑。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A) A分得1,000萬元、B不得分配、C分得2,000萬元
(B) A分得1,000萬元、B分得1,000萬元、C分得1,000萬元
(C) A分得1,000萬元、B分得500萬元、C分得1,500萬元
(D) A分得500萬元、B分得500萬元、C分得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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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52), C(1179), D(26), E(0) #1812974

詳解 (共 4 筆)

#2874134

要先把所有的金錢先加總起來

因為都是甲的遺產之一 

500萬元 + 1000萬元 + 3000萬元 = 4500萬元

然後因為乙已死亡,沒有配偶,所以遺產由子女ABC繼承

4500萬 / 3人 = 1500萬

一人應分得1500萬

可是要扣除甲在世時的贈與或資助

A→1500萬 - 500萬 = 1000萬

B→1500萬 - 1000萬 = 500萬

C→1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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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241
民法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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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0544

117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須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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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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