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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4 甲打破 A 宅窗戶,並對大門潑灑屎尿,以為洩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壞建築物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
(C)甲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及第 354 條之想像競合犯
(D)甲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及第 354 條之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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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2F
魚仔想來想去 國三下 (2016/03/01)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F
已銓敘 高三下 (2018/05/12)

民事這樣能求償??

4F
hokiwangwang 高三上 (2024/07/24)

刑法第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I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50年台上字第870號:毀壞建築物罪,以行為人有毀壞他人建築物重要部分,使該建築物失其效用之故意,為成立要件,如因鬥毆氣憤而亂擲石塊,致將他人房屋之牆壁上泥土剝落一部分,既未喪失該建築物之效用,除具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他人所有物之條件,得成立該罪外,要難以毀損建築物相繩。



毀損建築物罪係指破壞建築物的主要部分,使建築物的效用一部或全部喪失(94台上484判決參照)。



刑法第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4甲打破 A 宅窗戶,並對大門潑灑屎尿,以為洩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