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跨域合作性質?
(A)全國地政事務所合作辦理跨縣市核發登記謄本
(B)內政部將國家級濕地之管理委辦縣〈市〉政府
(C)臺北市與基隆市簽訂垃圾清運協議
(D)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設置雲嘉嘉聯合治理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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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976), C(15), D(22), E(0) #3274270
統計: A(124), B(976), C(15), D(22), E(0) #3274270
詳解 (共 2 筆)
#6463767
(B)內政部將國家級濕地之管理委辦縣〈市〉政府
委辦事項:
地制§2.3: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跨域治理:指二個或二個以上的不同部門、團體或行政區,由於彼此間的事務、功能或區域相接、重疊,導致權責難分,藉由公部門、私部門以及非營利組織的結合,透過協力、社區參與、公私合夥等,建構跨域治理的機制,以處理彼此面臨的地方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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