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
(A)直轄市長
(B)村里長
(C)公立大學校長
(D)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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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2), B(3372), C(503), D(1180), E(0) #2020187
統計: A(562), B(3372), C(503), D(1180), E(0) #2020187
詳解 (共 4 筆)
#3427137
民選村(里)長屬無給職,且地方制度法並未規定村(里)長適用服務法,故其亦非屬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適用範圍,併予敘明。
(銓敘部89法一字第 1921810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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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410
依銓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警察、現役軍(士)官、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以及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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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6227
請卓參
請問村(里)長是否可以兼職?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而地方制度法並未限制村(里)長兼職。
二、另外依銓敘部89年函釋,村(里)長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不受該法第14條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的限制。但其可否兼職仍須視村(里)長所欲從事之職務是否有限制兼職規定,或勞動契約是否另有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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