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A)經濟部部長
(B)軍職人員
(C)臺東縣議會議員
(D)國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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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85), C(493), D(78), E(0) #32302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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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 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準此,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二者,方為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地方制度法第 33條至第 54條有關地方立法機關之相關規定觀之,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主席、副主席等,均為地方民意代表,其產生之方式、職權與公務員迥然不同,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文武職公務員」。另地方制度法第 84條前段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故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各縣(市)議會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均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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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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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1871

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

1.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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