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是結婚得撤銷之事由?
(A)再婚女子未遵守待婚期間
(B)未達結婚年齡
(C)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
(D)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結婚之意思表示
統計: A(5768), B(386), C(490), D(160), E(0) #145438
詳解 (共 10 筆)
~精修 : 結婚「撤銷」之原因 :
(一)未達「結婚年齡」:
但當事人 「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 「已懷胎」 者,「不得」請求「撤銷」。 (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6個月」,或「結婚後已逾1年」,或 「已懷胎」 者,「不得」請求「撤銷」。
(三)結婚在「監護關係」存續中 :
但「結婚已逾1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四)於結婚時「不能人道」 ;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五)於「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是在「無意識」或 「精神錯亂」中者,得於 「常態恢復後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六)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 而「結婚」者,當事人 「本人」得於「發現詐欺終止後」或「發現脅迫終止後」, 「6個月內」 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下列情形何者非屬結婚得撤銷之事由?
(A)違反法定結婚年齡之限制
(B)結婚時係在精神錯亂中者
(C)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
(D)結婚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五等#4556
答案:D
下列何者不是結婚得撤銷之事由?
(A)再婚女子未遵守待婚期間
(B)未達結婚年齡
(C)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
(D)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結婚之意思表示
~解析 : 婚姻之瑕疵 :
一、結婚「撤銷」之原因 :
(一)未達「結婚年齡」。
(二)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三)結婚在「監護關係」存續中。(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 )
(四)於結婚時「不能人道」。
(五)於「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六)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
二、結婚之無效 :
(一)不具結婚「形式要件」。
(二)違反「禁婚親限制」。
(三)「重婚」或「同時婚」。
![]() | 葉玉琴 大二上 (2011/11/07 12:28):讚8人
結婚得撤銷:1.違反年齡規定2.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3.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4.當事人一方不能人道不能治癒(過3年不得撤銷)5.精神錯亂中6.被詐欺脅迫 |
選項(A),離婚經登記後即發生效力,沒聽過有待婚期間這件事,待高手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