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項事件,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A)公務員懲戒事件
(B)交通裁決事件
(C)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D)行政執行管收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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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 B(3599), C(324), D(1668), E(0) #2129414

詳解 (共 9 筆)

#3714677


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  (A)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以及救濟(再審議)之管轄機關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亦屬於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規定之例外。故亦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此類行政罰事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對於警察機關的處分或簡易庭的裁定不服,依該法第55條以下規定仍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此一設計係因上開法律尚涉及人身自由之處罰(拘留),為貫徹憲法第8條之意旨(參看釋字第251號解釋),須由普通法院依類似刑事訴訟之法定程序進行,部分與人身自由無關的處罰(如勒令歇業),就一併適用相同救濟途徑。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D)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行政程序法第 237-2 條 (B)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所謂「三級二審」,其中「三級」指行政法院由上而下分為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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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110880

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範圍者:

(口訣:公家設刑法,慮選憲政)

1.務員懲戒事件(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稱為"懲戒法院")

2.國賠償事件(地方法院民事庭)

3.會秩序維護法事件(管轄機關為警察機關,不服者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4.事補償事件(地方法院或軍事法院)

5.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職務法庭)

6.師懲戒事件(律師懲戒委員會)

7.舉(罷免)訴訟(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

8.法爭議事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9.黨違憲解散事件(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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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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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3723
(A) 改為 *懲戒法院* 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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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2769
口訣:關公現行,免賠匯率(官公憲刑,免賠會律)

1.政黨違解散事件。
2.選舉罷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3.違反社秩序維護法事件。
4.師懲戒事件。
5.事補償事件。
6.國家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7.務員懲戒事件。
8.依法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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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503

新修法112/08/15後
交通裁決事件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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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427
摩友口訣:(公家設刑法,慮選憲政)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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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832
24. 資料來源 (一)司法審判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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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895
(A) 公務員懲戒事件 懲戒法院(見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B) 交通裁決事件 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見行政訴訟法)
(C) 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地方法院簡易庭、普通庭(見社會秩序維護法)
(D) 行政執行管收事件 地方法院 (見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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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1905464
未解鎖
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  (A) 有關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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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369274
未解鎖
B交通裁決:向地院行政訴訟庭 C違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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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32551
未解鎖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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