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申購國宅屬申請人與主管機關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一定要件者,應循民事 訴訟程序解決
(B)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
(C)行政機關租售公有財產,當事人若對之爭執,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
(D)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如對契約內 容發生爭議,係屬私法上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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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8), B(3174), C(201), D(218), E(0) #1329142

詳解 (共 10 筆)

#1638829

(A)申購國宅屬申請人與主管機關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一定要件者,應循行政訴訟程序解決 雙階理論第一階,不符合駁回=行政爭訟
(B)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
(C)行政機關租售公有財產,當事人若對之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D)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係屬法上爭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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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416
(A)申購國宅屬申請人與主管機關訂立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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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102

A是釋字540,經典雙階理論之第一階

審核是公法;締約是私法

主管機關認定不一要件"表示為審核不通過,仍處於第一階段是為公法,應該提起行政爭訟而非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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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648

釋字第 466 號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而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究由何種法院審理、循何種程序解決,法律既無明文規定,則當依事件之性質並考量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定其救濟途徑。
        國家為提供公務人員生活保障,依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由考試院銓敘部委託行政院財政部所屬之中央信託局辦理公務人員保險,並於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被保險人現金給付。公務人員保險為社會保險之一種,具公法性質,關於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自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且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亦經本院釋字第二六六號及第三一二號解釋闡釋在案。惟現行法制下,行政訴訟除附帶損害賠償之訴外,並無其他給付類型訴訟,致公務人員保險給付爭議縱經行政救濟確定,該當事人亦非必然即可獲得保險給付。有關機關應儘速完成行政訴訟制度之全盤修正,於相關法制尚未完備以前,為提供人民確實有效之司法救濟途徑,有關給付之部分,經行政救濟程序之結果不能獲得實現時,應許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謀求救濟,以符首開憲法規定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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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2485
A 雙階理論 此選項在前階段不符 還沒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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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3497

(A)申購國宅屬申請人與主管機關訂立私法上之買賣契約,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一定要件者,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釋字第540號

至於申請承購、承租或貸款者,經主管機關認為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之結果(參照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不符合該當要件,而未能進入訂約程序之情形,既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須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係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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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163
請問A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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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014

補充(C)行政機關租售公有財產,當事人若對之爭執,應循民事爭訟程序解決

 

釋字448號意旨: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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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917

同上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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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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