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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地方行政機關,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但不包括學校、醫院、所屬事業經營、公共造產性質機關(構)。
地制法 第3條(地方組織體系)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 直轄市及市均劃分為區。 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18條
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區公所為派出機關,不具公法人地位。
24 下列有關我國基層組織治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村、里、鄰均屬行政業務..-阿摩線上測驗